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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号****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镇****路****路口往**镇****区方向行驶,至**镇****路****幼儿园前路段时,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3.38mg/100ml。

本案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经电话通知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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