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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该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嘉陵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0时许,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川RY****号小型轿车,从嘉陵区紫府路出发,经九步街、建业路、耀目路向光彩大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嘉陵区耀目路二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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