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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12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号牌为粤GN****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绕城高速公路13公里石湖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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