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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桂江立交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中医院抽血检验;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2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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