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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M****的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建设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正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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