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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A6N****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星大道出荔城大道南64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87.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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