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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4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7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籍贯四川省西充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幢**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1时50分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从嘉陵区陈寿路肿瘤医院出发,经火花路向嘉陵区嘉西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嘉西路高速公路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5.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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