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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至宿迁市宿城区华厦大道与北京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制作的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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