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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北塔区雪峰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雪峰路与魏源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陈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留的湘******小型轿车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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