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刑不诉字〔201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3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乡**街**号,现住:西安市高新区**号楼**室,工作单位:陕西**代表。2016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在劳动路附近一饭馆吃饭,其间饮酒。次日1时20分许,陈某某驾驶陕A****7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未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未央立交向西右转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27.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照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5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与某某某聚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深夜在人稀车少路段行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审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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