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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02时20分,陈某某酒后驾驶茂(临电)名D2****号电动二轮摩托车在茂名市区道路上行驶,途经茂名市茂南区光华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4mg/100ml,随后被民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检验血样。经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陈某某驾驶的茂(临电)名D2****号电动二轮摩托车,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机动车定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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