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8********,汉族,初中,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高山**街**号(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茂名(临电)D2****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路段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陈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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