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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7********,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5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路从桃园路口往时空广场路口方向行驶。当其行至桃园公寓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小型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湘潭市公安局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抽取了陈某某的血样两份,并将血样送至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1032mg/100ml。湘潭市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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