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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3********,汉族,中专文化,安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行政村****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家园****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从铜陵市义安区朱村镇**村出发,经朱村镇,沿铜陵市铜官区曹山路、栖凤路、铜井路、沿新大道、北京东路、铜都大道中段、金山东路行驶,至铜陵市第二中学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随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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