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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3********,汉族,大学本科,党员,系安徽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家人及朋友在铜陵市**广场**火锅店吃饭,席间大概饮用两杯啤酒。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G*****小型普通客车沿翠湖一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嘉华国际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04mg/100ml。后民警随即将其带到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进行鉴定,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9 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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