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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组,住合肥市******室(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皖NB****号小型轿车沿徽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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