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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镇**巷**弄**号,现暂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街**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L2***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火星街轴承厂什字附近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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