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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72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下碑寺乡**村委**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下碑寺乡政府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5月18日,经驻马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818号检验报告,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8.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车,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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