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乐清市**大厦**瓷砖店任职期间,参加家装节活动时向其他商家非法获取**5期、**公园、**二期等小区的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25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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