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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襄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鄂S****9重型自卸货车沿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鸿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舜大道与鸿兴路T型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遇沿天舜大道由西向东魏某某驾驶无号牌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后载康某某、吴某某),魏某某在避让鄂S****9重型自卸货车的过程中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车厢内乘坐人员康某某被抛出去,致康某某被鄂S****9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报警并接受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对被害人康某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康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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