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2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方便日后从事保安工作,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发证机关为杭州市公安局,盖着“杭州市公安局保安管理专用章”,证件编号为浙0120********)。
2020年8月23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利民巷9号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并查获保安员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保安员证一本;
2.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同案犯鉴定文书、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印章样本;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保安员证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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