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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谢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道**栋**,工作单位:****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镇**村**号,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3时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谢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仔一饭店吃宵夜,期间二人均喝了2两白酒。后陈某某驾驶谢某某所有的赣C57****号牌小型汽车搭载谢某某回家。12月9日1时8分,车辆行驶至宝安区石岩街道石观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陈某某、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04mg/100ml、82mg/100ml。随后,民警将二人分别带至石岩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陈某某、谢某某的血液中均检出乙醇成分,结果分别为114.41mg/100ml、88.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谢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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