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有,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以上均自报)。2019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上8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有酒后驾驶粤TPX****号小型轿车,沿我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由金盛广场往板埔路方向行驶,途经中山港大道火炬职院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有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6mg/100ml。经审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有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有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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