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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2********,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4****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松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陈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1.26 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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