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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5********,汉族,本科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副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街**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X3****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华彩集团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于同日0时44分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6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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