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下午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甲与陆某乙、支某某等人在一起喝酒,酒后,陆某乙将自己的贵BX****号小型普通客车钥匙拿给陆某甲,陆某甲驾驶贵BX****号小型轿车搭载陆某乙从盘州市刘官街道大皮坡砂石厂到新街,从新街往松官村方向行驶,20时35分,行驶至320国道2427km+00m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陆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2020年8月3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陆某甲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2.60mg/100ml。
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无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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