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无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广南县者兔乡街上以9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支火药枪后放置于家中。2020年1月2日,广南县莲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陆某某家做拆危工作时发现一支火药枪,陆某某便主动向工作人员交出枪支。工作队人员报警后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扣押了该枪支。经鉴定,陆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且从未使用过所非法持有的枪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南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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