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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65********,汉族,技校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承包姜某某家的林地后,雇佣他人在该林地内种植玉米并喷洒农药。经鉴定,该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面积为2.398公顷,林地内种植玉米、喷洒除草剂的行为致使林地2.398公顷范围内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陆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林地已还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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