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65********,侗族,初中文化,从江县**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与石某某(另案处理)在从事社区工作之余,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二人共同长期、多次向黄某某(另案处理)投注地下六合彩参与赌博,并通过石某某的微信支付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黄某某投注,其中通过银行交易金额累计为2333370元,通过微信投注金额累计为220154元。黄某某按投注金额41倍的赔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石某某投注中奖金额支付给石某某,其中银行交易金额累计为2438690元,微信支付交易累计为65047元。
2020年4月23日,陆某某主动到从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
2020年6月13日,陆某某主动将赌资80000元退交到从江县公安局。
2020年6月14日,陆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交赌资,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对本案扣押的赌资80000元由从江县公安局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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