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29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义乌市**路**号**站上班期间,溜门进入**楼被害人金某某的办公室,以办公桌内放置的备用钥匙打开被害人金某某办公桌抽屉,窃得现金人民币7000元,后将赃款用于偿还网贷。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经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至义乌市公安局接受调查。现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已向被害人金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谅解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陆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