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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79号

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ET****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路碧眼天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9.51mg/100ml。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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