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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7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3年南宁月南宁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3********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坡**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5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光明区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陆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73mg/100ml。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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