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2********,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璧山区**街道干部,四川省武胜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大道**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20 日20 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驾驶渝CL****号小型轿车搭乘毛某某从重庆市璧山区北门部队路段出发往远林雅宇豪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璧山区城丁路北门车站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mg /100ml。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