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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局协管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与古城西路交口,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即带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陆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00mg/100ml。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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