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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8********,水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镇**村**组,住凯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L****号二轮摩托车,由凯里市环城东路返回出租屋,当车辆行驶至环城东路0km+10m二龙三岔路口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报警处置,交警到达现场分别对二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陆朝银的测试结果是180mg/100ml,吴某某的测试结果是0mg/100ml,随后,陆某某被送往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治疗,交警在医院请医务人员提取了陆某某的血样。陆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51.21mg/100ml,属醉酒状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陆某某、吴某某承担同等责任。案发后,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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