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8********,水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镇**村**组,住凯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L****号二轮摩托车,由凯里市环城东路返回出租屋,当车辆行驶至环城东路0km+10m二龙三岔路口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报警处置,交警到达现场分别对二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陆朝银的测试结果是180mg/100ml,吴某某的测试结果是0mg/100ml,随后,陆某某被送往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治疗,交警在医院请医务人员提取了陆某某的血样。陆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51.21mg/100ml,属醉酒状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陆某某、吴某某承担同等责任。案发后,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