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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4********,壮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家具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35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4****)黄色两轮女装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辅道沙咀工业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6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医院进行抽血检测,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3.1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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