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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2********,瑶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黄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5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医院抽血检验,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15.6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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