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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组,于2020年8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新堤西路誉江华府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1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医院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26.8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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