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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大厦**楼**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大厦**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00时56分,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驾驶一粤YL****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天河城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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