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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街道**村**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驾驶桂RT****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S263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陆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陆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mg/100ml。

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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