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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理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7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住四川省理塘县****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经理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理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阿某甲在20岁的时候就上门进入阿某乙家(音译:阿某甲的老丈人),当时阿某甲就知道阿某乙持有枪支的事实,老丈人阿某乙于7年前去世,阿某甲在阿某乙去世之后第4年因家中维修房屋,搬运家中东西的时候在家中二楼藏房的天花板找到一把鸣火枪,然后阿某甲就一直将该鸣火枪私自藏匿在家中一楼的牛棚内。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杀伤力。被不起诉人阿某甲于2020年8月15日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其持有的枪支一支。

本院认为,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处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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