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81993********,藏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乃东区****科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洛扎县,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饮酒后驾驶藏CJ****号小型轿车,从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内途经江北公路返回乃东区结巴乡,当日00时55分许该车行驶至江北公路山南市乃东区结巴乡地新村附近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至道路左侧,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阿某某与格某某联系,并联系了保险公司人员,后阿某某要求格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抵达并将其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起诉人阿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4.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供述;3.证人格某某的证言;4.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44.14mg/100ml,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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