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系**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本市头屯河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0时10分,被不起诉人阿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黄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头屯河区西园街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阿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

              2020年711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