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铁检诉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衡南县**镇**村**组,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从长沙南站乘上G6025次旅客列车,列车运行快到衡阳东站时,阳某某从该车13号车厢的行李架上盗得旅客郑某某的黑色背包一个。背包内有微软牌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3元),人民币3200元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13元。案发后,公安人员打电话联系阳某某时,阳某某承认了犯罪事实,并携带全部赃款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赃款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归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阳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退回了全部赃款物,且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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