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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34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 号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不起诉,听取了不起诉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3 日19 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邦墩西路“**私房菜”饭馆和朋友徐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阮某某喝了“茅台海峡两岸牌”白酒和“青岛牌”啤酒。20 时30 分许,吃完饭后,阮某某从饭馆步行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希克路,然后从希克路驾驶一辆号牌为湘KD**** 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出来。20 时43 分许,当阮某某驾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中路五福雅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阮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1.3mg/100ml,后将其带到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血样检验,经鉴定证实阮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9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认定阮某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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