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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室,系山阳县**镇人民政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30日15时50分,阮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陕AG****小型轿车在福银高速商漫段湖北方向1527KM+300m处,因存在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西山中队巡查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拒不配合民警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随后将其带至山阳县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4月1日,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鉴定书,编号:(商)公(司法)鉴自【2020】69号的鉴定结论:从所送检材“阮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7.96mg/100ml。当事人对该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2020年4月27日,西山中队委托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阮某某”留存血样进行重新检验鉴定。依据重新检验鉴定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陕美法司【2020】毒鉴字第333号的鉴定结论:从所送检材“阮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对阮某某的血样提取后未进行密封封装,不能保证血样同一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阮某某不起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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