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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银行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23时57分,被不起诉人阎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路北处时,被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阎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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