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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挖掘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闻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镇其亲戚家聚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号小型面包车,搭载其子闻某甲回家,行驶至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奇章街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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