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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路**号。因本案,经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某,从高县文江镇桂花村往高县文江镇吉安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县文江镇中心医院旁路段处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的检测结果为95mg/100mL。经提取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的血液样本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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