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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20528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餐饮店经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一餐厅内饮酒后,驾驶鄂H3****号“丰田”牌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坝镇**村**组“**休闲苑”门前路段时与“**休闲苑”房东常某某发生纠纷,经群众报警后被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32mg/100ml。

本院认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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