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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至6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河保护管理站8林班41小班大河内使用其捡拾的3个地笼,捕捞泥鳅鱼、白鲦鱼等鱼类共计144条,合计重量为1.12市斤。经渔业执法部门鉴定,其捕捞的水域为禁渔水域,其使用的地笼为禁止使用的渔具。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捕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沈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勘验报告;6.现场照片;7.禁渔通告。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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