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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甘F****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酒泉市肃州区盘旋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宏兴大酒店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闫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2.2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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